我是台灣人,女朋友是來台灣讀書的香港女生(今年畢業,居留證到9月)
我們想登記結婚,這樣他才能在台灣居留跟工作
需要什麼條件與準備事宜?







  • 2013-04-16 09:16:53 補充


    在台灣登記結婚了
    要如何幫女生申請居留證及工作證??

    要回香港申請嗎?




  • 2013-04-17 09:53:41 補充


    請問Sheila
    您有連絡方式LINE 或 通訊軟體嗎?
    我想更深入的請教您一些問題




  • 2013-04-19 09:14:26 補充


    請問Sheila妳的MAIL是?




  • 2013-04-23 09:10:15 補充


    1.女方目前有學生居留證到今年9月的香港僑生(今年1月底已畢業),如果要登記結婚還需 要回香港申請單身證明之類的東西嗎 ?

    2.還是可以直接拿著現在的居留證去辦理登記結婚 ? 登記結婚後再轉依親居留?

    3.這些手續過程有需要回香港辦任何證件嗎 ?

    4.除了結婚這個方法,還有什麼方式可以讓女方在台灣居留/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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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在台灣結婚 :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結婚之方式,當事人一方為中華民國國民,並在中華民國舉行者,依中華民國法律。

要在臺灣結婚,應依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此外,我國國民與外國人結婚,其配偶之中文姓氏,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

一方為港籍人士,必須要檢附港籍配偶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單身證明),兩人決定好結婚的日子並準備好結婚書約後,要一起到妳的戶籍地的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兩人的結婚登記日即是婚姻生效日哦!

◎辦理異國婚姻結婚登記時應備文件:

1、台籍人民的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最近一年內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1張、換證規費50元;
外籍人士的外國護照或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依法核發之居留證明文件。
2、結婚書約。
3、結婚當事人一方為外國籍者,另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單身證明)及護照。

台灣結婚好了, 還要持戶籍騰本, 到香港註冊結婚 , 才向我國在港辦事處(香港金鐘道89號力寶中心第一座40樓)申請來台依親停留簽證來台。
 

...............


申請入境簽證

(一) 在香港或澳門者:應向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 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台灣經濟文化辦事處、澳門台北經濟文化中心)申請,並核轉內政部入出國 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第2次 以後得逕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
二、應備文件:
(一) 入出境申請書1份,並附最近3個月內2吋半身彩色照片1張。(須符合95年10月20日本署 公告「各類入出國(境)許可申請案件所附照片規格」)
(二) 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身分證正本、影本各1 份(正本驗畢退還)。
(三) 證照費:單次入出境許可、逐次加簽許可新 臺幣600元整、1年多次入出境許可新臺幣1,000元、3年多次入出境許可新臺幣2,000元。
(四) 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姓名及住址。
(五) 委託書(本人親自申請者免附)。
說明:
(一) 經許可來臺者,核發單次入出境許可,有效 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6個月,在效期內可入 出境1次,因故未能於有效期間內入境者, 得於有效期間屆滿前,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延期1次 ;須經常來臺者,得核發逐次加簽許可,有 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1年或3年。逐次加 簽許可在效期內辦理加簽後,即可入出境, 其加簽效期自加簽之翌日起6個月;但不得 逾逐次加簽許可之效期。
(二) 經許可來臺者,停留期間自入境之翌日起不 得逾3個月,並得申請延期1次,期間不得 逾3個月。來臺如有逾期停留、從事與許可 目的不符之活動等情形,其再次申請來臺,得不予許可。
(三) 台灣經濟文化辦事處地址:
香港金鐘道89號力寶中心第一座40樓
電話:(852)2525-8316

港澳地區人民申請延期停留 :

一、適用對象: 香港、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停留期間為3個月,申請延長停留期間者;以及延長停留期間屆滿,有特殊事故,申請再延長停留期間者。
二、申請程序: 應於停留期間屆滿前,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
三、應備文件:
(一) 入出境申請書1份。
(二) 入出境證件:單次入出境許可、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或多次入出境許可。
(三) 證照費:新臺幣300元整。
(四) 相關證明文件:有特殊事故,申請再延長停留期間之證明文件。
(五) 委託書(本人親自申請者免附)。
四、附記:
(一)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停留期間自入境之翌日起,不得逾3個月,並得申請延期1次,期間不得逾3個月。
(二) 延長停留期間屆滿,有特殊事故,申請再延長停留期間者:

申請外僑居留證

申請依親來台之配偶 , 在台滿2個月可申請港澳人士居留證。

應備文件項目

申請港澳人士居留證所需的文件

一、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國內戶籍謄本(已有結婚登記並載明配偶國籍及外文姓名)。

二、申請人本國政府所核發之結婚登記證明(無婚姻登記制度之國家則繳結婚證書)。

三、無犯罪紀錄證明或良民證。

四、衛生署指定之外籍人士體檢醫院或國外合格醫院三個月內發給之健康檢查證明。

五、護照(所餘效期在六個月以上)。

六、照片二張。

【以上二至四項文件倘係國外作成者,須先經我國駐外館處認(驗)證,並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到當地縣警局有移民署, 填寫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 留指紋記錄, 及繳一年期費用1000元。

 

領到居留證(依親來台目的與學生居留證不同),即可在台就業工作。